据《新京报》报道,4月1日开始,公安部新制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实施(具体管理办法请见:有车没车都注意 新交规将4月1日起执行),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其中,对超速记分的规定进行了适度优化。例如,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记3分;在高速和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50%记6分,超速50%以上记12分;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由原来的记12分转变成记9分。
此前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10%以内不扣分,超速10%-20%扣3分。而按照新的记分办法,4月1日起,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上超速未到20%的不扣分。但对于超速记分规则的调整,一些媒体和公众却产生了错误理解。有国内媒体称,“按目前高速路段法定120km/h的最高限速值来计算,新规实施之后高速路段最高可行驶143km/h,并且无需记分”。
对此,有公众也提出了质疑,“要是随便就能开到143公里的时速,还不用扣分,这不危险吗?如果因为超过120公里的时速而发生交通事故也不用追责吗?”针对这些问题,一位公安法制部门的负责人表示,这样的表述并不严谨,容易引起驾驶员的误读,因为按照新版记分规则,高速公路上超速20%以下只是不记分,并非不是违法行为,仍需要对驾驶人进行罚款处罚。他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和第九十条对于“超速”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来看为:
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此外,我门注意到,根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八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也要处200元罚款。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此前发布的解释文件,新的记分办法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的原则,对我国现行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
对于一些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新办法也进行了调整,比如压线从扣3分变为扣1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从扣12分变为扣9分,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从扣3分变为不扣分。但并非所有调整都是下降,像是驾车接打手持电话就从扣2分上升为扣3分,突出的也是安全原则。
公安部交管局表示,一方面优化调整记分分值。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设立一次记12分、9分、6分、3分、1分等五档记分。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新办法中,一次记12分的违法行为7类,一次记9分的违法行为7类,一次记6分的11类,一次记3分的15类,一次记1分的10类。
同时,在全国推行学法减分措施。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信息来源:新京报;编译/汽车之家 周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