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路长制”,你了解多少?

发布时间: 2020-01-03 10:49:35 来源: 交通运输部

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以来,各地纷纷探索农村公路的管理模式,路长制成为各地着力推进的管理方式。

交通运输部积极推动将路长制纳入中央和国家相关文件的要求。在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全面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加大“路长制’和示范县实施力度”。

什么是路长制?

一般来说,农村公路“路长制”是为了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的主体责任而建立的“总路长+三级路长”责任体系。

从组织架构上来说,一般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县域内设立总路长,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县乡村道设立县道路长、乡道路长、村道路长,分别由县领导、乡镇负责人、村委会负责人担任。实行各级路长对总路长负责、下级路长对上级路长负责的责任分工制度。在各级路长的领导下,深入推进农村公路设施建设,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升运输服务水平,进行沿线隐患整治,加强路域生态环境保护,强化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等。

你知道路长制的前世今生吗?

河长制、湖长制的成功实践经验在全国迅速推广后,部分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对此进行了借鉴和探索。201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创新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率先在全省推广路长制。2018年,交通运输部在浙江安吉召开“四好农村路”全国现场会,对福建省推进路长制的作法予以推广。全国现场会后,交通运输部加快了路长制的推广工作,特别是在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印发后,交通运输部进一步加大了推进力度。

“路长制”的地方探索

截至目前,已有18个省份在省级层面制定了深化落实“路长制”的政策措施,提出了推广路长制的明确要求。其中福建、河北、海南、辽宁、浙江、四川等6个省份先后出台了实施路长制的指导意见,大力推动路长制加快落地。

福建省

一是落实分级管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农村公路管理主体责任;设区市(含平潭)人民政府强化领导和监督;省交通运输厅强化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督导,加大省级统筹和计划引导,督促农村公路管理有效落实。

二是建立三级路长制度。设立县乡村各级路长。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总路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辖区内乡镇路长、村路长。各级路长负责资金筹措,组织、督促辖区内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落实,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三是建立乡村道专管员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等级、数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募并管理乡村道专管员,原则上每名专管员负责乡、村道里程30公里左右。

四是创新监管督导方式。创新“互联网+”管理模式:省级统一开发农村公路管理信息系统和APP平台,实现农村公路信息化管理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协同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应急处置、路政管理等工作,促进农村公路监管网格化、信息化。创新督查考评机制:建立“省级年度督导、市级半年督查、县级季度检查、乡镇每月自查”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督查机制。河北省

一是完善组织体系。分别设置县域总路长、县级路长、乡级路长和村级路长。

二是做好建档立卡。组织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公路用地、绿化苗木调查核实,明确各路段路长、段长,建立责任档案并登记造册,建立县、乡、村公路管理基本信息数据库。

三是全面公开公示。推行农村公路“阳光工程”,将路线名称、路线规模标准、路长段长姓名、养护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以设立路长公示牌或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公告,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广泛宣传发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路长制”实施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动员广大群众自觉参与,为路长制推行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海南省

一是建立“县乡村道路长”的组织体系。县域内设立总路长,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县乡村道上分别设立县道路长、乡道路长、村道路长,分别由县领导、乡镇领导、建制村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是推行“两员”制度。每条道路配备路长和“两员”。县道路长由市县(区)领导担任,同时配备路政员和养路员(或养护责任人),其中路政员从市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配备。乡道路长由乡镇领导担任,同时配备协管员和养路员(或养护责任人)。

三是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路长制专项经费,保障突出问题整治、技术服务培训、公路巡查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需要。

四是加强业务培训。各市县(区)要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培训,特别是加强乡镇专职工作人员和协管员、养护作业人员等一线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五是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路长名单,在路边显著位置竖立路长公示牌,标明路线名称、路线规模标准、路长和“两员”姓名、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辽宁省

一是建立“总+正+副”路长体系。辽宁省设置总路长、县域路长、乡域路长、村域路长,以及县、乡域副路长。总路长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县域路长由分管领导担任,乡村域路长分别由乡政府主要负责人、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副路长可设多名,县域副路长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县交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乡域副路长由乡镇分管负责人担任。

二是强化组织领导。各市政府要加强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路长制工作方案和制度文件。“路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路长制落实情况,督察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联动。

三是围绕建管养运四个方面明确了主要任务。在农村公路建设方面,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加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在农村公路养护方面,完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加强路政执法管理、加大路域环境整治力度;在农村公路养护方面,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科学合理安排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在农村公路运营方面,拓展现有农村客运站服务功能,发展集农村公路养护、客运、物流、旅游等功能为一体的农村客运综合服务站。浙江省

一是建立“总路长+分级路长”路长体系。设立双总路长,县级总路长,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乡级总路长,由乡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建立县乡村道路长,县道路长由各个县级领导担任,乡道路长由乡级领导担任,村道路长由村委会委员担任。视情况成立村级路长。

二是设立两级路长办公室。设立县级路长办和乡级路长办。县级路长办由县级分管领导任主任,交通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乡级路长与乡镇公路管理站合署办公。

三是建立了四项制度。专项检查制度,确定了各级路长对路段专项检查频次;日常巡查制度,明确了各级路长不定期日常巡查频次;定期报告制度,各级总路长应每年召开一次路长会议;督办销号制度,各级路长对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挂牌督办,由同级路长办进行汇总公示,督导相关部门按期整改销号。四川省

一是建立“总路长+县乡村道路长”的路长制组织体系。总路长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县道路长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分别担任;乡道路长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分别担任;村道路长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是设立两级路长办公室。设立总路长办公室和乡级路长办公室,分别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三是建立三项基本制度。一是建立总路长办公室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组织召开不少于两次办公会议;二是建立道路巡查制度。县乡村道路长定期开展道路巡查;三是建立督查考核制度,总路长办和乡路长办每年对路长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个人年度考核挂钩。

四是建好用好两支管养队伍。一是建好用好县乡村三级养护管理队伍,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化改革;二是建好用好“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政管理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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