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客户端北京4月1日电(记者 宋宇晟)“全天然”“椰树鲜榨”“老手艺”……当这些词语作为商标出现时,你是不是觉得这种商品品质优良、效果超群?但其实,这类标志甚至无法注册成为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31日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具有欺骗性的商标案件审理情况和司法审查标准,并发布典型案例。
发布会演示资料。
这些商标不能用
以“全天然”为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法官助理雒明鑫介绍,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类洗发液、染发剂、化妆品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以违反“欺骗性”条款为由经复审予以驳回,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全天然”本身有“全部自然形成”的含义,使用在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的原料成分全部由天然原料制造,不含任何化学成分,从而有可能产生误认,被认定带有欺骗性。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雒明鑫指出,类似情况的还有“古井原生态酒”“有机荟”等商标。
发布会演示资料。
至于“椰树鲜榨”,雒明鑫指出,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啤酒(无酒精)等商品上。法院经审理认为,“鲜榨”一词有“新鲜压榨”的含义,使用在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产品均为“新鲜压榨”而成,从而可能产生误认,被认定带有欺骗性,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类似情况的还有“植萃醇露”“老手艺”等商标。
发布会演示资料。
商标的“欺骗性”
那么,如何界定某一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党支部书记、法官张剑坦言,一般而言,认定某一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需要从标志指向、整体误导性、欺骗可能性、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和注册主体、判断主体、误认程度等多个角度综合进行考量判断。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在发布会上指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她说,该条款是商标的禁用条款,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违反“欺骗性”条款的规定,就意味着其本身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即使进行了使用,这种使用也不能使其注册为商标。
发布会现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供图
设计商标不可打“擦边球”
事实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并不少见。
近三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欺骗性”条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收案数量分别为200件、508件、374件。在该类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被诉决定的比例为81.3%。
宋鱼水表示,“欺骗性”条款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最直接的体现之一。其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影响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消费决定,使商标发挥应有的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之作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经营者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仅从自身利益出发,设计商标时怀着侥幸心理,妄图打‘擦边球’,通过夸大宣传、虚假描述等方式,误导公众。”
她说,这样的商标无法获准注册,长远看来,也影响商标申请人作为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与发展,无异于自毁长城。反之,经营者在注册商标时,如能对标志有无欺骗性做出预判,并进行调整,主动避让,将有助于减少商标被驳回的风险,提高商标申请注册的通过率,降低注册成本,有益于企业长期高质量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