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
租赁房屋管理是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租赁房屋管理,对保护群众合法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全州统一安排部署,现对全市所有出租房屋进行清理登记、规范管理,要求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主动参与、如实申报、积极配合租赁房屋管理。
一、干部职工的租赁房屋指干部职工自有或共有的在本市范围内的租赁房屋,包括用于出租的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形成租赁关系的房屋。
二、租赁房屋的干部职工应带头履行房屋出租人的以下义务:
(一)2020年5月20日前主动到租赁房屋所在辖区的村(社区)申报本人房屋租赁情况。
(二)按照租赁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配合有关都门做好租赁房屋治安、消防安全及其他社会管理工作。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2.权属有争议的;3.共有房屋未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的;4.属于违法建筑的;5.属于危险房屋的;6.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7.属于公告拆迁范围的;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四)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的单位。
(五)在与承租人签订、变更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应自觉携带有关资料到辖区的村(社区)办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手续,并签订治安责任责任书。与承租人解除、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六)房屋出租人应告知和督促、协助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员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协助乡镇(街道)和派出所采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依法应当填报的信息资料,发现租赁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广大干部职工应如实申报房屋出租情况,凡经公安民(辅)警、社区干部、网格员等日常巡查或群众举报发现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依法处理并限期改正。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自觉遵守租赁房屋管理法规。凡干部职工违反租赁房屋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处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四、各单位的干部职工是否依法依规租赁房屋、是否落实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措施将纳入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考核内容。
五、各乡镇(办事)要督促本辖区内的干部职工依法依规租赁房屋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中共利川市委政法委员会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