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是指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的单位,以及以放贷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的个人。
关于职业放贷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问题,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规定。其中,《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法院应当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中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职业放贷人主要违反该强制性规定,可能危及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出借人如果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那他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可能是无效的。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作为出借人,出借的资金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同时,借款给“职业放贷人”风险较高,广大群众出借需谨慎。
利川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利川市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宣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