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6-03 19:09:31 来源: 中国利川网

为规范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6〕7号)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上半年集中申报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时限

全市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按照本公告,根据医保服务条件和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服从医保经办机构协议管理要求。

申请受理时间:从2020年6月8日8:30至2020年6月12日12:00,过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

(一)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按照利川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利川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1、利川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科室设置及医务人员的执业信息。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规定。

5、住院医疗机构配备有熟悉医保政策业务的专职医保管理和经办人员;门诊医疗机构配备有熟悉医保政策业务的专(兼)职医保管理和经办人员。

6、配备与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相配套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正式经营3个月以上,按照利川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利川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1、利川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具备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的能力。

6、配备与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相配套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7、申请门诊慢性病(重症)定点零售药店的需提供三级药店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不予受理情形

(一)不予受理医疗机构申请的情形。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牙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执业范围的。

2、未执行基本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格的。

3、受医保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处罚未结束或者经济处罚未缴清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医疗机构因违反医保有关法律法规,终止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受医保部门经济处罚未缴清的。

6、原定点医疗机构因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严重违法违规导致终止协议,未满5年又成立新医疗机构的。

7、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8、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不予受理零售药店申请的情形。

1、受医保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处于处罚期或整改期内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反医保有关法律法规,终止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受医保部门经济处罚未缴清的。

4、原定点零售药店因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严重违法违规导致终止协议,未满5年又成立新零售药店的。

5、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6、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评估标准

根据《利川市医疗保障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和《利川市医疗保障协议管理零售药店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开展评估量化赋分工作,保证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评分结果报协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结果公示

审定结束后,将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将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网站为中国利川网。公示期内,医药机构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复核,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将提请协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六、协商签约

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对分值在85分(含85分)以上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医药机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沟通、协商谈判,签订《服务协议》。若一定区域范围内有限定数量的定点医药机构时,按照评分高低排名,取排名靠前的相应数量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由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统一拟定,有效期为一年。

利川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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