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午,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案是广西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为发泄情绪,在其居住、经营的南宁市青秀区某小区8栋2007号房、2105号房,将衣柜门板、椅子等物品从窗口向小区道路处抛掷,危害小区内过往人员和车辆安全。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91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称,王某高空抛物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系醉酒后涉嫌的违法犯罪,相对于无醉酒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王某没有前科,本次犯罪行为属于偶犯。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良好,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就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庭审现场。
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从高空抛掷物品,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险,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危险性极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当庭宣判。
“本案中的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人员还有财产的损失,但是考量到他抛掷物品的楼层较高抛掷的物品重量体积较大,而且是数量较多,所以考量以上情节,认为情节严重不予使用缓刑。综合考量其他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故作出以上判决。”青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李论介绍,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一种顽症,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相关的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的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物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伤人罪论处。2021年的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这个罪名,更精准地打击高空抛物的犯罪行为,同时起到防范正视作用。
作者:林东婷